一、制定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四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 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周密部署,统筹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更加清晰,裁量幅度更加科学合理,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为新时期南宁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以及南宁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就《南宁市水利局形成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市水政监察支队、局机关各科室(共31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截至10月31日,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市水利局门户网站未征集到社会公众意见;31个单位(部门)中有修改意见的1个,已采纳;无修改意见的23个;未反馈意见的7个。
三、目标任务
保障和监督水利部门全面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四、涉及范围
本《细化标准》适用范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主要内容
本《细化标准》主要是对《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涉及水利条款)作出裁量细化。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强制的裁量和《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涉及水利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裁量。二是对《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的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关于“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裁量程度增加了“较重”档。
六、执行标准
《细化标准》中对违法行为的裁量程度一般分为“轻微”“一
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具体裁量情节、裁量标准见《细化标准》。
七、其他
本《细化标准》印发至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人:向赛娟,联系方式:0771-322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