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精准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精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主动对标沿海发达地区学经验找差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南宁市实际,经征求南宁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综合讨论并修改完善后制定了《南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后公开发布。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南宁市水利局组织制定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情形、可简化管理项目、应急项目可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联合惩戒、施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情形。符合“1.无新增建设用地的道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2.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弃土的;3.其他依法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之一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三)可简化管理项目。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要求开展编报、审批和验收工作:“1.位于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按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属于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及以上三种项目的附属工程;4.项目弃土(渣)综合利用或运往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消纳场”。其中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市域三条控制线图的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具体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四)应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应急抢险项目可先开工,再在实施后三个月内补充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五)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再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针对河道治理、风力发电、矿产开发、公路、铁路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七)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将失信行为发布到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八)施行时间。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2年,《办法》印发前已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水土保持科,联系方式:0771-3128988。